房屋買賣節稅技巧面面觀
買屋、賣屋、換屋也有所得稅要申報 一般房地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可分三方面:
一、就賣屋者而言,必須計算出售房屋的所得。 計算方式:
1、以賣出時的賣價,減除原買進時的買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為損失可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九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直轄市部分: 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重購自用住宅抵扣稅
2.遷入所購房屋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
買方有辦理自用住宅貸款者
2.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
3.在該地於報稅年度前遷入戶籍,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最高可扣除30萬元
2.利息所得扣繳憑單
3.建物權狀影本
4.戶口名簿影印本
租金扣除額
房客
一、需採列舉扣除方式且沒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出扣除額,才可以列報
二、 每年最高只能列報12萬元
2.付款證明 •因追溯適用,為免民眾蒐集付款證明的困難,可以由房客先申報扣除,事後再請房東補開收款證明。
3.居住事實 •可以檢具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申報年度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影印本。
或其他可以證明確實居住在承租處的文件,如繳納房屋稅或水電費等收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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