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一般建築物耐震分區標準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後,內政部營建署依最新強地動資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修正台灣地區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內政部台八八內營自第八八七八四七三號文),依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劃分為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其對應之加速度係數分別為0.33及0.23。

各震區包括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如下所列:

地震甲區:

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花蓮縣、台東縣。

高雄縣

旗山鎮、三民鄉、六龜鄉、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美濃鄉、桃源鄉、茂林鄉。

屏東縣

恆春鎮、九如鄉、內埔鄉、里港鄉、車城鄉、牡丹鄉、長治鄉、來義鄉、泰武鄉、高樹鄉、春日鄉、獅子鄉、瑪家鄉、萬巒鄉、滿洲鄉、霧台鄉、鹽埔鄉、麟洛鄉、三地們鄉。
 

地震乙區:

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高雄市、澎湖縣。
高雄縣 鳳山市、岡山鎮、大社鄉、大寮鄉、大樹鄉、仁武鄉、田寮鄉、永安鄉、阿蓮鄉、林園鄉、梓官鄉、鳥松鄉、茄萣鄉、路竹鄉、湖內鄉、燕巢鄉、橋頭鄉、彌陀鄉。
屏東縣 屏東市、東港鎮、竹田鄉、林邊鄉、佳冬鄉、枋山鄉、枋寮鄉、南州鄉、崁頂鄉、琉球鄉、新埤鄉、新園鄉、萬丹鄉、潮州鄉。

金門與馬祖不屬上述任一震區。但其水平加速度係數可取地震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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