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梁上是否打洞?
構造物上合法的開孔
建築物依構築材料使用的不同,有磚構造、木構造、鋼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等不同的設計要求,但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設計原則要求辦理。以上之原則主要係要求建築物於規畫設計時應考量建築使用性及結構安全性,對於樑、柱、版、牆、基礎等構件的完整性,即開孔、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位置、尺寸與補強方法,應於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上詳細說明,其設計細節均依據相關構造物之工程規範規定。因此開孔若是在設計階段或變更設計時所預先設計保留者,符合工程及施工規範要求時,並非違法情事。
室內裝修的開孔疑慮
至於談到成屋的室內裝修,吾人應要有正確的認知,那就是在沒有經過專業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安全認證以及相關工務建管機關或單位審核的情況下,任何建築物之主要結構都不可以任意進行開孔及破壞,原因在於擔心建築結構的完整性被破壞,此部分影響結構物使用及耐震安全,並且攸關民眾的生命安全,不可不甚。因此室內裝修若須進行樑柱等其他主要構造的變更工程,須依法定程序辦理,否則有違法的疑慮,以下分別就相關法令進行說明。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室內裝修的定義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此條文並未定義室內裝修可以變更樑、柱結構,而且有關分間牆之變更須受其他相關法條所限制。(須考慮分間牆是否為承重牆,而且變更部分須專業技術人員署名認證)
第二十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在此須說明何謂『主要構造』?
依據【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因此吾人可以充分地了解在室內裝修時,這些構造是不能任意破壞或變更,以避免影響建築物整體的結構安全。
然而假使室內裝修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土木或結構技師進行建築物整體結構的安全檢核。若變更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也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上述的說明辦理變更。
此外,在【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中,明確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因此若違反上述規定時,可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的相關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一)
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者。(二)
室內裝修之設計、施工,非委由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者。(三)
室內裝修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或消防設備者。(四)
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
吾人要注意的事是樓高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主動申請主管機關審查,而樓高在五層以下的集合住宅,室內裝修依法不須申請審查
,然而未經審核而貿然進行主要構造的變更施工,仍屬違法的行為。因此無論是否有經申請及審核的情況下,當你對於鄰居裝修感到擔心,恐危及大樓結構安全時,是可以向居住所在地之工務建築主管機關查明、陳情或檢舉。 |